關於晴的記錄與筆記
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。
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(以下簡稱本系統),指為鑑別、評估及管 制食品安全危害,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,管理原料、材料之驗收 、加工、製造、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。 前項系統,包括下列事項: 一、成立食品安全管制小組(以下簡稱管制小組)。 二、執行危害分析。 三、決定重要管制點。 四、建立管制界限。 五、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。 六、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。 七、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。 八、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。
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(以下簡稱食品業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