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

公告訂定「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-黃麴毒素之檢驗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 品衛生檢驗方法。

行政院公報 第 015 卷 第 221 期 20091116 衛生勞動篇
31873
衛生勞動篇
法規
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6日
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署授食字第0981800468號
主 旨:公告訂定「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-黃麴毒素之檢驗」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
品衛生檢驗方法。
依 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。
署 長 楊志良

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
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-黃麴毒素之檢驗
1. 適用範圍:本檢驗方法適用於花生、玉米、其他穀類及其製品中黃麴毒素 B1、B2、G1 及 G2 之
檢驗。
2. 檢驗方法:高效液相層析法(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,HPLC)。
2.1 裝置:
2.1.1 高效液相層析儀:
2.1.1.1 檢出器:螢光檢出器(fluorescence detector)。
2.1.1.2 層析管:Cosmosil 5C18-AR,5 µm,內徑4.6 mm × 25 cm,或同級品。
2.1.1.3 光化學反應器:Knitted reactor coils (KRC) 25-25,或同級品。
2.1.2 均質機(Homogenizer):轉速可達15000 rpm以上並適用有機溶劑者。
2.1.3 粉碎機(Grinder)。
2.2 試藥:氯化鈉採用試藥特級;甲醇採用液相層析級;黃麴毒素 B1、B2、G1 及 G2 之對照用
混合標準品,濃度分別為1000 ng/mL、300 ng/mL、1000 ng/mL及300 ng/mL。 
2.3 器具及材料:
2.3.1 離心管:50 mL,附PP材質螺旋蓋。
2.3.2 褐色容量瓶:2 mL、10 mL及20 mL。
2.3.3 濾膜:直徑47 mm,孔徑0.22 μm,Nylon材質。
2.3.4 濾紙:Whatman No.1,直徑11 cm,或同級品。
2.3.5 玻璃纖維濾紙:直徑9 cm。

2.3.6 塑膠針筒:1 mL及10 mL。
2.3.7 免疫親和性管柱(Immunoaffinity column):採用內含對黃麴毒素B1、B2、G1及G2具
專一性單株抗體之AflaTest-P管柱,或同級品。 
2.3.8 針筒過濾器(Syringe filter):直徑13 mm,濾膜孔徑0.22 μm,PTFE材質。
2.4 試劑之調製
2.4.1 50%甲醇溶液:取水與甲醇以50:50 (v/v)之比例混勻。
2.4.2 60%甲醇溶液:取水與甲醇以40:60 (v/v)之比例混勻。
2.4.3 80%甲醇溶液:取水與甲醇以20:80 (v/v)之比例混勻。
2.5 移動相溶液之調製:
取水與甲醇以55:45 (v/v)之比例混勻後,以濾膜過濾,取濾液供作移動相溶液。
2.6 標準溶液之配製: 
取黃麴毒素 B1、B2、G1及G2對照用混合標準品1 mL,以50%甲醇溶液稀釋並定容至
20 mL,作為標準原液。使用時再以 50%甲醇溶液稀釋黃麴毒素 B1 及 G1 至 0.2~50 
ng/mL,黃麴毒素B2及G2至0.1~15 ng/mL,供作標準溶液。 


2.7 檢液之調製:
2.7.1 玉米、穀類及其製品: 
取磨碎混勻之檢體約50 g,精確稱定,置於均質機中,加氯化鈉5 g,再加入80%
甲醇溶液100 mL,於15000 rpm均質2分鐘後,以濾紙過濾。精確量取濾液10 mL加
水40 mL混勻後,以玻璃纖維濾紙過濾。精確量取濾液10 mL,以每秒1滴之流速通
過免疫親和性管柱,待濾液完全通過管柱後,以水10 mL 沖洗2 次,流速每秒1 滴。
待管柱內水排淨後,取甲醇1 mL,以每秒1滴之流速沖提,收集沖提液,加水混合並
定容至2 mL,續以針筒過濾器過濾,取濾液供作檢液。 


2.7.2 油脂、花生及其製品: 
取油脂等液態檢體直接混勻,其他檢體經磨碎混勻後,取約 25 g,精確稱定,置
於均質機中,加氯化鈉5 g,再加入60%甲醇溶液125 mL,於15000 rpm均質2分鐘
後,以濾紙過濾。精確量取濾液20 mL加水20 mL混勻後,以玻璃纖維濾紙過濾。精
確量取濾液 10 mL,以每秒 1 滴之流速通過免疫親和性管柱,待濾液完全通過管柱
後,以水10 mL沖洗2次,流速每秒1滴。待管柱內水排淨後,取甲醇1 mL,以每秒
1 滴之流速沖提,收集沖提液,加水混合並定容至 2 mL,續以針筒過濾器過濾,取濾
液供作檢液。 


2.8 鑑別試驗及含量測定:
精確量取檢液及標準溶液各50 μL,分別注入高效液相層析儀中,參照下列條件進行液
相層析,就檢液與標準溶液所得波峰之滯留時間比較鑑別之,並依下列計算式求出檢體中
黃麴毒素之含量(ppb):
檢體中黃麴毒素含量(ppb)= M
C×V ×F 行政院公報 第 015 卷 第 221 期 20091116 衛生勞動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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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: 由標準曲線求得檢液中黃麴毒素之濃度(ng/mL)
V: 檢體最終定容之體積(mL)
F: 依2.7.1節取樣分析時,F為50
依2.7.2節取樣分析時,F為25
M: 取樣分析之檢體量(g)
高效液相層析測定條件:
層析管柱:Cosmosil 5C18-AR,5 µm,內徑4.6 mm × 25 cm。
光化學反應器:KRC 25-25。
螢光檢出器:激發波長360 nm,發射波長440 nm。
移動相溶液:依2.5節所調製之溶液。
移動相流速:1.0 mL/min。

附註:1、 本檢驗方法之檢出限量,黃麴毒素B1為0.2 ppb、黃麴毒素B2為0.1 ppb、黃麴毒素
G1為0.2 ppb及黃麴毒素G2為0.1 ppb。
2、食品中有影響檢驗結果之物質時,應自行探討。
3、以本檢驗方法檢出時,應利用LC/MS等進行確認。
4、黃麴毒素之檢驗可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總號 4090 類
號 N6097 食品中黃麴毒素檢驗法或本檢驗方法,惟檢驗結果有爭議時,應以本檢驗
方法為準。

行政規則
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
中央健康保險局令 健保承字第0980078204號
修正「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核發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核發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
總 經 理 鄭守夏
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核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
一、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處理保險對象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
(以下稱健保IC卡),訂定本要點。
三、 本局應於下列據點,置放申請表格,並受理保險對象申請首發、補發及換發健保IC卡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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